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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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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件危险标识与防范
※违规空运危险物品,依民航法规定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,10万元以下罚锾
第一类爆炸物品 |
第六类毒性物质及传染性物质 |
第二类气体 |
第七类放射性物质 |
第三类易燃液体 |
第八类腐蚀性物质 |
第四类易燃固体、自燃物质、遇水释放易燃气体之物质 |
第九类其它危险物品 |
第五类氧化物及有机过氧化物 |
处理指示卷标 |
第一类 爆炸物品
危害警告讯息 |
危害防范措施 |
1. 受热、震动、可能发生爆炸 |
1. 禁止震动、撞击、摩擦 |
2. 刺激眼睛、皮肤 |
2. 置于阴凉、干燥且通风良好处 |
3. 火场中会释放毒气 |
3. 配带口罩、作业手套 |
第二类 气体
危害警告讯息 |
危害防范措施 |
2.1 易燃气体 1. 极高度易燃气体 2. 吞食有害、吸入有害 3. 可能引起癌症 |
2.1 易燃气体 1. 置于阴凉且通风良好处, 紧盖容器 2. 远离引燃物、禁烟、接地防止静电 3. 配带口罩 4. 避免长期暴露 |
2.2 非易燃、非毒性气体 1. 皮肤、眼睛接触会冻伤 |
2.2 非易燃、非毒性气体
1. 置于阴凉处 2. 戴口罩及作业手套 |
2.3 毒性气体 1. 皮肤接触会冻伤、灼伤 2. 会刺激眼睛 3. 吸入有毒 4. 严重刺激呼吸系统 |
2.3 毒性气体 1. 置于阴凉处 2. 戴口罩及作业手套 3. 勿与酸共储存 |
第三类 易燃液体
危害警告讯息 |
危害防范措施 |
1. 极高度易燃液体 |
1.置于阴凉且通风良好处紧盖容器 |
2. 会刺激眼睛、皮肤 |
2.远离引燃品,禁烟 |
3. 吞食有毒、吸入有害 |
3.配戴口罩及防渗手套 |
第四类 易燃固体、自燃物质、遇水释放易燃气体之物质
危害警告讯息 |
危害防范措施 |
4.1 易燃固体 1. 极高度易燃固体 2. 刺激眼睛及呼吸系统 3. 与氧化物混合易爆炸 |
4.1 易燃固体 1. 置于阴凉且通风良好处、盖紧容器 2. 远离引燃品,禁止抽烟 3. 避免震动和摩擦 4. 配戴口罩及作业手套 |
4.2 自燃物质 1. 在空气中会自燃 2. 吞食会有剧毒 3. 会引起严重灼伤 4. 与氧化物混合易爆炸 |
4.2 自燃物质 1. 置于阴凉且通风良好处、盖紧容器 2. 远离易燃品,勿与强碱混合 3. 配戴口罩及作业手套 4. 将自燃物质储存于水中 |
4.3 遇水释放易燃气体之物质 1. 与水接触会产生大量易燃气体 2. 高度易燃 3. 刺激眼睛、皮肤、呼吸系统 |
4.3 遇水释放易燃气体之物质 1. 置于阴凉、干燥且通风 良好处、盖紧容器 2. 远离火源、容器接地 3. 配戴口罩及作业手套 4. 容器保持干燥 |
第五类 氧化物及有机过氧化物
危害警告讯息 |
危害防范措施 |
5.1 氧化物 1. 与易燃品混合易爆炸 2. 加热可能导致爆炸 3. 远离易燃物品 |
5.1 氧化物 1. 置于阴凉处、远离高温 2. 勿与硝酸铵、硫酸、金属混合 3. 如遇着火或爆炸,勿吸入烟气 |
5.2 有机过氧化物 1. 与易燃品混合易爆炸 2. 在密闭处加热可能爆炸 3. 刺激眼睛、皮肤 4. 吞食、吸入有毒 |
5.2 有机过氧化物 1. 置于阴凉且通风良好处,盖紧容器 2. 远离强酸、强碱、金属 3. 只能放置于原来容器 4. 配戴口罩及作业手套 |
第六类 毒性物质及传染性物质
危害警告讯息 |
危害防范措施 |
6.1 毒性物质 1. 吞食、吸入有毒 2. 刺激眼睛及皮肤 3. 长期暴露,会对身体产生严重伤害 |
6.1 毒性物质 1. 置于通风良好处,盖紧容器 2. 配戴口罩及防渗手套 |
6.2 传染性物质 易使人类或动物致病 |
6.2 传染性物质 1. 盖紧容器 2. 配戴口罩及防渗手套 3. 避免长期暴露 |
第七类 放射性物质
危害警告讯息 |
危害防范措施 |
一级〈CAT?I〉 二级〈CAT?II〉 三级〈CAT?III〉 分裂性物质 标示牌 |
1. 搬运对象时,应采取人高、货低的姿势,或以屏蔽物质隔离 ,以维安全 2. 装载于机上时,应远离人畜及组员的舱位 |
第八类\第九类 腐蚀性物质 \ 其它危险物品
危害警告讯息 |
危害防范措施 |
第八类腐蚀性物质 接触易造成严重伤害 |
第八类腐蚀性物质 1.置于阴凉、通风良好处,盖紧容器 2.配戴口罩防护衣及防渗手套 |
第九类其它危险物品 1.吞食有害 2.刺激眼睛、皮肤 3.长期暴露会对身体产生严重伤害 |
第九类其它危险物品 1.远离食物、饮料及动物饲料 2.配戴口罩及防护衣 3.远离强氧化物 |
处理指示卷标
危害警告讯息 |
危害防范措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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磁性物质标示 具有磁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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磁性物质标示 远离飞机航电装备等精密仪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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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装货机标示 超过客机载运限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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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货机标示 禁止装载于客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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液态气体标示 具低温、高压之危害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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液态气体标示 应谨慎处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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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向指示标示 未依指示方向放置,易造成危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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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向指示标示 依指示方向稳固放置,避免倾倒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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远离热源标示 4.1组中之自身反应物质及5.2组有机过氧化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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远离热源标示 避免阳光直射放置通风阴凉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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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轮椅标示 内含电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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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轮椅标示 防止短路、保持向上以及充填吸附材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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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射物质之微量包装 限用于第七类放射性物质之微量包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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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射物质之微量包装 辐射性较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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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量危险物品 限用于非放射性物质之微量危险物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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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量危险物品 危害性较低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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